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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1 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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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主要从事五金制品表面处理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较大的废水、废气污染。该企业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增加6条半自动阳极氧化线等生产设备,在未办理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投入生产,于2021年12月8日被桥头生态环境分局查处,最终被处以39万元罚款,并被责令在3个月内对上述建设项目完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桥头生态环境分局明确告知该企业,逾期不改正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将被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后,桥头生态环境分局多次对该企业进行复查,虽未发现该企业存在现场生产行为,但有生产迹象。2023年5月5日,桥头生态环境分局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仍未完成验收,并擅自重新启用新增的6条半自动阳极氧化线等生产设备。执法人员立即锁定证据,依法立案查处。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未验先投逾期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138万元的罚款,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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