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690
时间:2024-11-21 19:54:23
作者:
提问:
您好, 现有一机构原为深圳市母公司下属民众分公司,已经办理过了环评并环保验收通过。现在该项目拟变更至深圳母公司附属的中山子公司(非分公司)名下,机构的生产经营项目等实体内容未发生改变,想咨询主体变更后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省内是否有相关文件规定?
回答:
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不变化,仅建设单位变更,则无需重新办理环评。具体请径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
来源:
广东生态环境厅
广东牧景生态治理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蓝氢电气装备有限公司 工商业光伏发电 东莞市中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https://www.zt-sola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