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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4-04 02:57:09
作者:
提问:
您好,我这里有回收废旧包装袋(该包装袋的来源为:一些制造电池的厂家以包装袋的形式购买石墨粉作为原料,在开袋倒出石墨粉之后,该包装袋会有部分石墨粉残留粘在在包装袋表面,然后我们厂回收该包装袋),回收回来的废旧包装袋进行破碎清洗,把包装袋的石墨粉清洗出来,然后包装袋进行热熔造粒。清洗出来的水进行固液分离进行压滤,压滤出来的石墨粉又给石墨粉厂家回收回去进一步加工(加工提取出来的石墨粉又可以进行销售给制造电池厂家)。想请教我厂回收这样粘有石墨粉的包装袋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回答:
您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暂未收录“石墨粉”表述。未沾染或未含有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不建议按危险废物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5.2规定,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按照5.1条进行利用或处置的除外):a)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b)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该产物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利用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并且在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利用所替代原料生产产品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当没有被替代原料时,不考虑该条件;c)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感谢贵司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关注和支持。
来源:
广东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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