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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1 18: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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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项目使用聚氯乙烯树脂(PVC)进行注塑、挤出、吹塑、压延等加工生产塑料制品,本身不采用氯乙烯单体加工聚氯乙烯,也不采用乙炔法或乙烯氧氯化法生产聚乙烯。其废气应该执行哪个排放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不涉及PVC塑料类型,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已发布,是否将其与考虑作为废气排放标准?应该如何考虑,请省厅专家予以指导
问题答复:
您好,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各种制品的生产活动,属于塑料制品业。因此,对于不采用氯乙烯单体加工聚氯乙烯,仅采用聚氯乙烯树脂进行注塑、挤塑加工的企业,注塑、挤出废气不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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