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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1 20: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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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炼制行业,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
(2)石油化工行业,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
(3)合成树脂行业,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4)制药行业,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
(5)涂料、油墨以及胶粘剂行业,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
(6)其他没有针对性VOC排放标准的行业,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7)涉及 VOCs 排放控制的橡胶制品、合成革与人造革、焦化等其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其 VOCs 有组织排放控制按相应排放标准规定执行,因行业排放标准中未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规定。
(8)没有行业专项排放标准的涉 VOCs 行业,有组织排放控制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规定。
(9)地方有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应执行地方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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